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审批工作由人防工程所在地县、区(含经开区、示范区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办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申请表:
2.委托书;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公用人防工程)。
(二)办理“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2.委托书;
3.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供);
4.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5.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责任书;
相关文书资料可到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
四、办理结果
1.“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发放《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书》。
五、维护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参照《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书》相关内容和《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手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落实各项维护管理措施,逐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六、相关要求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书》是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证明,是行政许可的凭证。未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书》擅自占用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