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李伟涛 联系电话:18703959707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侵占人防工程 | 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回访等 |
2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初次违法,且属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回访等 |
3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属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回访等 |
4 |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属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回访等 |
5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且属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回访等 |
说明:跟进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附件2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公章):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李伟涛 联系电话:18703959707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3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实质性损坏,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未能及时补建,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5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可进行修复的,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害,初次违法,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极配合人防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说明:跟进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附件3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公章):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李伟涛 联系电话:18703959707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3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实质性损坏,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未能及时补建,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5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可进行修复的,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害,初次违法,主动供述人防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执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说明:跟进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