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人防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不良信息)的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公示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科具体承担实施工作,法制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监察大队、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中心等有关科室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不良行为信息分类及内容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分为:违法违规信息、不履约守诺信息和不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信息。
第六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
(一)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使用费的行为;
(三)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五)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不履约守诺信息包括:
(一)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内容;
(二)不遵守向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
(三)经有关部门查证或认定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八条 不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信息包括:
(一)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配合行为;
(二)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完工后服务不到位行为;
(三)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第三章 不良信息采集、记录与公示
第九条 在采集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前应当采集记录人防工程建设主体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二)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五)企业主要业绩状况。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认定标准:
(一)违规违法信息: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3、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的违规违法处理决定;
4、经媒体披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履约守诺信息:
1、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2、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3、人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违背诚实守信方面的书面意见。
(三)不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信息:
结合人防工程各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的配合程度、服务态度、市场行为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社会综合量化评议,现场公布的评议分值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与记录按照下列规定: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负责采集、记录、汇总、录入等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法制科、人防监察大队、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将收集到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报送工程管理科进行录入;人防协会应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收集人防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并及时报送人防工程管理科进行录入。
第十二条 人防部门在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同时告知对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人防部门应通过人防信息网站、人防曝光台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6个月。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其不良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防部门提出陈述或申辩,否则被视为无异议。
对企业提出的异议陈述或申辩,经核实属实的,不给予公示;否则,按规定给予公示。
第四章 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一)违法违规行为,每记录一次扣5分;
(二)不履约守信行为,每记录一次扣3分;
(三)不遵守职业道德操守行为,年终社会综合评议得分值减去100分,即为扣分值。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即人防工程建设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为100分,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被扣除一定分值,年底根据累计扣分情况,对各类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按得分情况分别进行排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没有开展业务的企业或不参与排名。
第十六条 同类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在不良行为信息年终排序倒数第一名的企业,若从事同类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队伍数量不足3个(含3个),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名的企业,列入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被列入漯河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年审及业务承接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同类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在不良行为信息年终排名靠后30%的企业,列入人防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在人防工程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和资质管理方面从严监管,重点把关。
第十八条 凡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不得参与当年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一年内两次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清退出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两年内不得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情况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部门之间联合治理、配合协调的联动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两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