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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点击量:596644    作者:漯河国动办   分享到:

各县区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防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人防行业市场主体

现将《漯河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0日

 

 

 

漯河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人防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漯河人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20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信用分级管理,是指本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分级,并依据评价级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布、成果运用等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以及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从业企业和从业个人。

第四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综合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相关活动,规范实施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用,协调推进信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信用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 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动态调整、综合利用的原则。

对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应用及其管理,应当合法、安全、及时、准确,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人防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但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推送。

第七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

B(信用较好):信用分值80分(含)~90

C(信用一般):信用分值60分(含)~80

D(信用较差):信用分值60分以下。

第八条 对人防工程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首次开展信用评价时,初始信用分值为85分,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累计后为信用分值,分值上限为100分。 

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年度内未有不良行为,单位或法人代表在考核年度获得荣誉和上级表彰等行为可获得信用加分,受到国家、省、市、县(区)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分值累计不超过15分。奖励信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明资料。

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计分标准参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1)和《漯河市人民防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修订版)》执行一次不良行为的,减10

第九条 评价结果信息以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年;不满1年的,追溯至基本信息录入日期。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人防主管部门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在防事务办理中按规定提供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给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人防主管部门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帮助其提高自身信用级别。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责任约谈或者随机检查。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人防行业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在办理人防行政审批过程中限制其享受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性措施;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存在严重安全和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实施从业整改;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人防工程有偿和公益使用等事务中,应当综合评判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对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限制进入上述市场领域,限制参加本市人防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防办大力推进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加大对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和检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人防失信行为信息的修复,按照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发改经贸〔20196号)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的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认定及修复相关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推送虚假信用监管信息、向上谎报瞒报信用监管信息、内部篡改信用监管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市场主体对其公开的信用监管信息或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十一条 鼓励人防行业市场主体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自我信用评价,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市人防办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法20225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5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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