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 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0 号)和《河南省人防 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 民防空要求审查、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等人防审 批、审查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 导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工作,各县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内(含功能 区范围)人防工程审批工作。 

第五条 企业投资新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办 公类、营宿类除外),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 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提升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可— 3 — 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相关费用由项目 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承担。 

第六条 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审 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 式。除涉密事项外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审 批。非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仅审批开工报告,其建筑面积、防 护级别、战时功能等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 总投资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项 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 批;总投资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单 建人防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 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经批准的规 划总平图)的 6%修建防护级别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 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新建(含改 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 建筑面积(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的 4%修建防护级别 6 级以上防 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 4 — 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防护级别 6 级以上防 空地下室。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整体 规划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 项目,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人防部门应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做好与建设单位就先期开工 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确定先期开工的建设项目,以便人防部 门将整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最大限度与先期开工的建设项 目同步配建。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无法确定先期开工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防空地下 室建设位置、规模、防护级别等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的,人防主管 部门视为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 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 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 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 30%修 建防护级别 6 级以上人防工程,其地上建筑物不再配建防空地下 室。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是指利 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 5 — 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项目,且地下建筑面积大于地上建筑面 积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设置应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及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并依据规划设置核武 器抗力等级 6 级以上、常规武器抗力等级 6 级以上的医疗救护工 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并应满足服务 半径要求。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尚未 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国家标准 规范和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 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 筑,宜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卫生、医疗、医养结合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5000(含)平方米以上的,配建急救医院;3000(含)—5000 平 方米的,配建医疗救护站。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新建公共建筑,宜结合修建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宜结合修建一等人 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五)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 研发)、商业建筑设施,配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符合易地条件、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经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的,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战时可生 产的工业项目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六)新建民用建筑 30 层以上配建 5 级防空地下室,30 (不含)层以下配建 6 级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不同层高时,30 层以上的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 60%(含)的,配建 5 级防空地下室;不超过 60%的,配建 6 级防空地下室。 (七)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下的,配建 6 级以 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10000(含)—20000 平方米的,至少配建 1 个防护单元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专业 队人员掩蔽和专业队车辆掩蔽),其余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 工程;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2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至少配建 2 个防护单元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专业队人员掩蔽和专业队 车辆掩蔽),并可在此基础上配建不大于 2000 平方米的人防物 资库或其他人防配套工程,其余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八)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 1000 小于 4000 平方米的,配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应 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等于 4000 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可在配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基础上配建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人 防物资库;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等于 5000 平方米的,可在 配建 6 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基础上配建不大于 2000 平方 — 6 —— 7 — 米的人防物资库。 

第十三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 地下室建筑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的依据材料;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 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 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 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 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 的情况说明;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 (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 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 的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 拆分项目,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8 — 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应在批准前通过政务服 务网或人防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专家应当从省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 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 3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 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 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 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 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 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 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 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第十五条 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 (一)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 9 — 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 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 (二)污水处理站(厂)、自来水厂、垃圾焚烧站(厂)、 餐厨垃圾处理站(厂)中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 (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厕 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 区域机房项目,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 筑物名称认定; (四)纪念塔、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 楼加装电梯项目; (五)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竣工验 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成果、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要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 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不再享有人防相关服务政策。人防部 门应对失信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 室,可依法进行罚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 10 — 具《关于项目 XXX#楼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的函》。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坚持人防工程“以建为 主”原则,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人防工 程。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确因条件限制 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应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标准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之前印发的其他有关人防工程 建设要求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