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营商办〔漯营商办〔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8日



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条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改革创新,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力在信用环境、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育强亮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树典型立标杆;在获得电力、获得用气、招标投标等方面优化提升,深入挖掘发展潜力,向一流城市看齐;在办理建筑许可、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补齐短板,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优化市场环境

1.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本市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发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市大数据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打击市场垄断和干预公平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国家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依法发挥好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动力和活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有关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仓单和其他权益类资产的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局、市发改委、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商业银行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在内部绩效考核中落实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的监管政策。查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和理财产品等行为。(市金融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市民政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2)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3)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4)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5)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各县区、各功能区、各部门负责)

17.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大数据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各县区、各功能区、各部门负责)

(二)优化政务环境

19.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组织编制并公布全市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单位、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标准、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监管水平。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招标投标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禁止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中标;禁止公职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等信息。(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6.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优化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电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共享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应当一致。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覆盖。(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人行漯河中心支行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市大数据局、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非涉密投资审批事项统一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同步共享。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住建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在各类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承担。(各县区、各功能区负责)

34.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5.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市税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简化随附单证”和“两段准入”模式,推行原产地证审核“智能秒通”。推广应用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单一窗口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实现货站、货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加强口岸收费管理。(市发改委、漯河海关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建立统一开放、有机贯通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涉及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法治环境

38.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自律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布。依法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制定单位纠正或者撤销。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等形式,对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收集整理、及时更新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把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时推送到营商环境专栏。(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1.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3.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快速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7.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8.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优化办案流程,严格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改进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提升执行效率。(市法院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市法院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市法院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检察院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54.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营造天蓝、水清、土净的人居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加强地方特色文化建设,统筹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和其它人文资源,打造漯河文化品牌,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亲商、安商、乐商的文化氛围。(市文广旅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促进政府守信、企业守信、公民守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人行漯河中心支行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加强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与城市和谐,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保证道路畅通,促进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市住建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8.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9.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为人才引进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对市场需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市工信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61.完善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运用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发改委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3.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市政府办及各县区、各功能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价过程中运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成果。(市审计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细化任务

各县区、各功能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主动认领任务;牵头部门要对照所承担的每一项具体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提出具体举措和办法,制定详细的推进方案,形成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各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方案分工,明确任务,细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时限和工作内容要求,定期向市营商办报送方案落实情况。

(二)加强监督

市营商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围绕落实《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导检查,对各有关部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正面典型予以表扬,对反面案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群众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营商环境监督新机制,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以有效监管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宣传

各县区、各功能区、各部门要围绕《条例》内容,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具有漯河特色的创新性举措,打造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将《条例》宣传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多渠道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