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经研究,市人防办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12项,其中,取消行政职权2项、调整9项、新增1项。
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调整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要积极履行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人防。
附件:1.市人防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
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37项)
2019年12月 6日
附 件1
市人防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职权(2项)
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取消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和《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防办〔2019〕54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不再单独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取消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和《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豫防办〔2019〕55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图,由住建局负责对相关审查机构进行管理。
二、调整的行政职权(9项)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调整方式:1、规范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的项目除外);2、更改职权类别为“其他职权”。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调整方式:规范名称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3、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调整方式:名称调整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分成四个子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4、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调整方式:名称调整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5、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调整方式:1、更改职权类别为“其他职权”;2、名称调整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3、拆分成两个子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和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6、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调整方式:1、更改职权类别为“行政许可”;2、名称调整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7、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调整方式:1、名称规范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2、拆分成三个子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调整方式:名称调整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项目除外)”。
调整理由:根据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9、加处罚款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调整方式:更改职权类别为“行政处罚”。
三、新增的行政职权(1项)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增理由:根据《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
附 件2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37项) | ||
1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可 |
4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5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6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7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11 |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 其他职权 |
12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 其他职权 |
13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的项目除外) | 其他职权 |
14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项目除外) | 其他职权 |
15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其他职权 |
16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8 | 加处罚款 | 行政处罚 |
19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7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