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防办〔2019〕49号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人防行政处罚程序》等
6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开发区、示范区、西城区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漯河市人防行政处罚程序》、《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周例会制度》、《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漯河市人防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市人防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漯河市人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人防系统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民防空法》) 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
办理人防行政征收案件,参照本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具备执法资格。
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五条 人防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范围,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六条 人防行政机关应对实地检查、社会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受理。
第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报所在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八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人防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法制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即为立案日期。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委托他人代理时,应向人防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单独询问时,应当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在案件办理期间制作的各类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进行复印或拍照,物证照片或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人防行政机关印章的《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对先行保存的物品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人防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情况,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或移送的处理意见。
第三节 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确认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出,也可以与处罚决定同时提出,但涉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时立即提出。
第二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跟踪问效,在规定的时限期满后进行复查,并记录改正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应当明确责令改正的期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改正的,可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改正申请,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延期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节 告知与听证
第二十二条 人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事项原则上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人防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听证要求后,人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五日内确定主持人,且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听证由人防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该案执法人员。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人防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法制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应当载明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明确的结论、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后决定行政处罚或决定移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决定分别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及《案件移送书》,对决定不予处罚和撤销的案件,依据本规定有关结案的程序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六节 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送达当事人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中,当事人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送达受送达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必须在七日内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及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章 执行与结案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人防行政机关决定行政罚款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防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防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防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人防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人防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送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批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人防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有人防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与归档
第四十五条 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防行政机关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一案一号,由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将文书材料归档。其中,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天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诉讼裁定、判决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天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周例会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人防行政执法工作效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作风,推进我市各级人防机关行政执法有序开展,建立本制度。
二、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周召开一次。执法业务科室应提前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三、会议参加人员为本级人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相关执法人员列席。
四、周例会内容为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听取执法科室上周工作情况汇报和本周工作计划。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总结点评上周执法情况,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
五、各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事不能到会的,需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取消、调整会议的,应及时通知参会人员。执法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如有议定事项,根据领导要求撰写会议纪要。
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人防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是指行政执法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执法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防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前,所有执法文书及档案由案件主办人负责保管。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30天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案件卷宗应统一保管,专人负责。
第六条 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执法文书档案的,须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文书档案要重点保存,非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印。
第八条 由于办案人员或者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执法文书档案丢失或毁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类。影响较小的案件档案为短期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影响较大的案件档案为长期保存,保存期为五十年;重大案件档案为永久保存。
漯河市人防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上的征收或罚款;
(二)责令停工整改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六)适用法律有争议或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集体研究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党组会议或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的参与人员为:办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执法业务科室负责拟定会议议题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五条 研究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时,参会人员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人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研究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的人员,均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案件处理决定形成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增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责任,提高全市人防系统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防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由人防主管部门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人防主管部门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草拟行政处理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三)对本单位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四)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五)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八)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九)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十)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一)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二)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单位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漯河市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观念。
二、熟悉和掌握《人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地使用法律。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四、严格执行人防行政执法程序,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认真进行执法检查,不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受贿,不吃请,不徇私情,严守秘密,秉公执法。
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不越权处理任何问题。
七、认真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错案,谁纠正。
八、增强人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
九、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自觉维护人防法律法规尊严,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法制)科 2019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