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人防 罚决字〔 2016 〕第 1-001 号
被处罚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地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丁军伟 职务: 董事长
本机关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对 漯河市缘动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随意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在黄河路沙河桥东路南开发建设的“康桥水岸”小区10#、11#楼人防工程未按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随意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之规定。
违法的证据: 1.现场勘查照片 2.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属于轻微的认定为轻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属于特别严重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处以5万(五万)元罚款;4.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348.6万元(叁佰肆拾捌万零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漯河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9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给行政相对人人,一份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