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汇编(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汇编(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人防工程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汇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3日

 

 

 

 

 

 

 

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一、审批工作制度

1、审批流程及内容

2、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3、岗位设置及职责

4、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二、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5、人防工程审批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6、人防工程审批档案借阅制度

7、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三、信息管理制度

8、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四、审批服务制度

9、预约服务制度

10、延时服务制度

11、帮办代办制度

12、领导坐班制度

13、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

14、首问责任制

15、一次性告知制

16、服务承诺制

17、上门服务制

18、行政审批回访制度

五、行政审批廉洁制度

六、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审批流程及内容

 

一、技术核定告知

根据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和有关人防政策法规,按照人防工程规划、人防审批原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核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告知书》。

三、资料受理

1、核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在资料受理过程中,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

3、负责对申请资料的整理、编号、建档;

4、接受申请单位的政策、法规等业务咨询;

5、申请资料齐全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四、审批意见

根据审查过的地上图纸,符合易地条件的,确定应收标准和金额,出具缴费通知书;建设人防工程的,提出建设初审意见。

五、提交联席审批会议

审批事项由人防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在会上进行汇报,提交联席审批会议集体决定、联合审批。

六、发放许可文书

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审批许可批准文书;对于易地建设项目,须查验易地建设费是否交纳到位,方可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决定书。

七、许可信息公示

1、审批完成后对需公开的内容、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2、交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在漯河人防网上公示

八、审批资料归档

工程审批完成后及时将工程审批资料,包括审批文书、图纸等资料整理、编号、归档。

九、电子信息录入

数据录入人员及时将审批档案、图纸等资料在全省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并上传至省办。

 

 

 

 

 

 

 

 

 

 

 

 

 

 

 

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确保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的有效运作,切实完善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各类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现对本办审批窗口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综合受理岗(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窗口)

1、积极热情的做好咨询、受理、告知、送达等工作。

2、按规定受理申办事项和申办材料。申办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办内容,并于当日向审核人员移交受理事项及材料。

3、负责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发放许可文书。

二、审核岗

1、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2、提出办理意见建议;

3、整理提交联席审批会议资料;

4、做好审批资料的登记造册、存档工作。

三、审批岗

1、报联席审批会议审批;

2、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签发许可证件(批件);

3、负责保管印章,监管印章的使用。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窗口负责人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窗口运作情况,负责本窗口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中心和本部门汇报工作;

2、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对授权委托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4、协调与本部门各职能科室的工作关系;

5、保管审批专用公章及其他应由窗口负责人保管的印章;

6、负责对本窗口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把关;

7、协调本窗口联办事项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文件规定办事;

2、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熟悉相关工作规程,精通本职业务,准确解答疑问,认真负责地做本职工作;

4、熟练操作和认真管理计算机系统,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连接非法网站,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各种软件;

6、尊重办事群众,妥善解决矛盾,避免发生争执;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审批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十条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2、凡是查询、利用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其他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3、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限期使用,按期归还。归还、签收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4、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若需复印档案,由档案室严格按照审批手续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外供。

5、严禁将密级文件带回家中或到领导办公室随意翻阅文件。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抄、翻印涉密文件盒带密级的档案材料。

7、在利用、查阅档案中,发现有关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如造成泄密事件,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服从单位保密工作的统一安排,定期检查人防工程审批档案保密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严防失密、泄密发生。

 

 

 

人防工程审批档案借阅制度

 

1、凡需借阅本单位人防工程审批档案者,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借阅审批、登记手续。

2、凡属永久保存的密级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只能在档案室内借阅。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但必须按时归还。

3、密级以上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

4、所需查阅的档案材料一般不得携出档案室。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按照规定办理借出手续。如到规定时间还需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5、借阅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勾划、转借、拆卷、增删和抽页。档案归还时须清点无误,方能签收。如发现损害档案,视情节给予处理。

6、借用档案者如多次出现超期借用、并且有意推迟归还日期,档案室有权取消其借阅档案资格。

7、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8、如遇借阅人员将档案丢失,应及时报告档案部门,写出书面材料,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

 

 

人防工程审批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立卷归档范围:人防工程审批资料、地上图纸和人防图纸,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立卷归档时间:人防工程审批资料在行政许可办结后14天内整理归档;电子版资料于本年度年底前录入完毕。

3、立卷归档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分类立卷清楚,排列有序,编目清晰,装订整齐。

 

 

 

 

 

 

 

 

 

 

 

 

 

 

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人防行政审批透明度,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公示的内容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二、不予向社会公示的内容  

(一)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人防商业秘密。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人防办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人防政务信息。  

三、公示的形式  

(一)主要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及漯河市人防网站对外公开。  

(二)内部公开:采取月报制对人防工程行政许可进行公示。 

(三)通过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预约服务制度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努力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约服务是指办事用户通过提前与办事窗口约定具体业务办理的内容和时间,用户按照约定优先办理业务的服务方式。可以预约的内容包括:

1、需要办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2、受理该事项的业务人员;

3、办理业务的准确时间;

4、其他事项。    

二、预约服务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前来大厅与工作人员当面约定,提前两个工作日,将预约审批事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情况提前告知审批窗口,提出预约申请。预约电话:03953177021。

三、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在本工作日内答复,同意预约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办理时间、 告知窗口办理人员的姓名、电话,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不提供预约申请服务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通过预约申请,上门进行全程服务;对于申请材料复杂的事项,可以预约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市里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可以通过预约申请,开辟绿化通道,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于预约服务的审批项目,属于即办件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于承诺件的,按程序快速办结。       

六、预约人须在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办理地点,预约人超过约定时间30分钟以上未到达预约办理地点的,视为无效预约。

    

 

 

 

 

 

 

 

 

 

 

 

 

 

 

 

 

 

 

 

 

 

 

延时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人防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人防窗口实行延时服务制度,充分满足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合理需求,防止“多次跑”。

    第二条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对下班时正在为办事企业和群众办理的服务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第三条 服务对象

   (一)正在办理许可事宜,下班时仍未办结的;

   (二)办事企业和群众已在窗口排队等候,下班时仍在等待办理的。

    第五条  延时服务期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服务承诺,耐心、细致、高效地为办事企业和群众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确保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帮办代办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相关文件精神, 打造我市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保姆式“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变“企业群众办”为“政府办”,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愿申请。需要帮办代办的企业和群众,均可就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向帮办代办人员提出申请。

二、无偿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企业和群众交纳的费用外,一律提供免费帮办代办服务。

三、按照申报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建设局配备必要的帮办代办人员,具体人员数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设定。

四、帮办是指在接受申请人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帮办人员带领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代办是指申请人在准备齐全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由代办员全程代替办理。

五、帮办代办职责。负责解答咨询、协助准备、代收申请材料,代替企业和群众办理手续,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办事零跑腿。

六、市人防办帮助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帮办代办人员培训。由市人防办对帮办代办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帮办代办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领导坐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坐班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切实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广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服务提质提效工程中的推动作用,提升坐班实效,特制订本制度。

一、主要领导坐班

(一)坐班时间

单位主要领导每月到窗口坐班1次,每次半天。

(二)坐班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三)坐班内容

1、全面推行“一把手”“走一遍流程”,即主要领导每次要在本单位受理窗口坐班,和受理人员共同受理事项,通过亲自办、代理办、陪同办等方式,将本单位窗口办理事项全流程走一遍,在走流程中发现和解决审批流程不优、申办材料不简、网办深度不够等问题;

2、对本单位窗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重大事项审批进行现场督办;

3、研究推进本单位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

4、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分管领导坐班

(一)坐班时间

分管领导视窗口业务需要每周坐班1-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二)坐班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三)坐班内容

1、办理需要协调相关单位的事项,压缩审批周期;

2、现场了解窗口一周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3、其他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三、相关要求

1、人防窗口要统筹安排好本单位负责同志的坐班时间,坐班时及时填写《坐班情况登记表》,并于当日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

2、人防窗口负责落实领导坐班期间交办的任务。

 

 

 

 

 

 

 

 

 

 

 

 

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防办的工作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窗口承办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窗口办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等的工作人员。被首问的工作人员负有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责任的制度称为首问责任度。

第二条 被首问人员不论是职责内外的事,都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服务。

第三条 首问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此事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详细解释,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或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并提供书面通知。

第四条 被首问人员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本窗口、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主动为其指明具体办理的承办人。

第五条 如首问人员对超出本窗口职责范围的,但属于中心其他窗口的事要热心告诉或指明相关窗口或具体的工作人员的所在位置,必要时进行直接陪同。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工作忌语,杜绝态度生硬或不予理睬等现象。

第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履行好首问责任制,并经常检查自身执行首问责任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3、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第二条 坚持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谁接办的事情,谁负责到底,不推诿扯皮。保证群众进一个门办好,找一个人办完,按规定日办清。不属于本人承办事项,要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和所处位置。

第三条 坚持实行“六公开”服务,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四条 坚持文明办事,高效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建行业新风。

第五条 坚持廉洁勤政,不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上门服务制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社会和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门服务的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现场踏勘、现场会审、现场指导的事项;

(二)特殊群众证书(件)办理、申领服务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现场办理的事项。

(四)对未完续办、服务对象需急办、特殊事项等,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可实行现场服务、陪同服务、延时服务。

二、上门服务的对象

(一)重点企业、外资企业;

(二)因实际困难不能前往办事大厅办理事项的特殊群众;

(三)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现场踏勘、现场会审、现场指导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现场办理的群众。

三、上门服务的程序

(一)服务提请。凡需要办事大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述对象可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向办事大厅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由窗口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服务准备。窗口收到上门服务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上门服务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上门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上门服务的,必须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服务提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服务地点,并依法为当事人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后送达办结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上门服务的要求

(一)依法依程序,按照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受理或办理;

(二)上门服务要态度诚恳,办事热情,诚信守约,认真负责,做到特事特办,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

(三)办事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设障刁难,不得违章办事,不得以上门服务为由以权谋私、索取钱物,违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审批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人防行政审批人员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满意程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回访,是指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就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定期征询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人防行政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补充,使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更加完善。

第三条 实行人防行政审批回访,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原则,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防范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对象:人防行政审批中的行政相对人及审批事项相关的被服务群众。

第五条 回访时间与方式:原则上每月对上月的办事申请人进行回访,每月回访人数比例不少于月总人数的30 %。同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回访。回访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积极主动收集各类申请人的建议或意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回访要求:

    行政审批回访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实行行政审批经办人与回访人相对分离。行政审批经办人要及时将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抄送回访人。回访人按照行政审批进度及时进行回访,于每月末将回访结果抄送市人防办行政审批领导小组。

第七条 回访内容:

1.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等方面是否满意;

2.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3.对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八条 回访人员要建立回访台账,做好回访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存档,重大事项应立即上报。

第九条 回访服务对象对行政审批行为反映不满意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不满意的原因应进行分析,属自身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定期汇总、整理,及时反馈、反映,积极改进服务。

第十条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科室行政审批回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审批廉洁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办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地预防控制行政审批廉政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人员廉洁审批行为规范

(一)行政审批受理、审查环节严禁以下行为

1、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审批说情或放宽条件。

2、对重大质疑点,故意隐瞒、忽视,产生审批结果错误。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

4、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

5、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故意不予一次性告知、刁难、拖延。

6、将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谋取私利。

(二)行政审批现场核查环节严禁以下行为

1、现场核查不实事求是,搞形式主义。

2、将现场情况与书面提交资料不符的事项予以确认。

3、现场核查工作效率低下。

4、以非关键性许可条件与要求不符为由,故意拖延、刁难申请人。

二、廉洁审批行为“七不准”

(一)不准索取或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向服务对象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五)不准向服务对象收取好处费。

(六)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行政审批,谋取非法利益。

(七)不准泄露行政审批中获知的重要信息或资料,并谋取私利。

三、落实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全面落实公开审批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限等七公开制度。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履行职责的程序。

(三)落实办理结果公示制度。

(四)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法律、法规等宣传,努力营造勇于拒绝不合理要求、敢于对不廉洁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的氛围。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审批责任制分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窗口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出现违纪行为的,按党内纪律检查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个人行为,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