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豪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防罚决字〔2017〕第11号

 

漯河市豪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源汇区长江路与白云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开发的龙苑小区项目,开工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7年12月,经你公司申请,本机关同意你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符合人防设计图纸要求。该项目虽然经过质量检测,但违法事实已经形成。以上违法事实有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上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标准:“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未通过审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1.警告; 2.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人防办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并缴纳罚款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