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漯人防许准字〔2018〕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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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18年9月17提出的双汇华府1-3,5-13#楼、大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18年9月18受理。经审查,认为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双汇华府1-3,5-13#楼、大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18年9月26日至 2019年9月26

请你单位持本决定,到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办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