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征求《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指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指导和规范操作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漯河市国动办起草了《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38日至4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fbgck2021@163.com;      

2.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69号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管理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395-2953088

 

 附件:《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38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安装指引(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助推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平时功能为汽车库的人防工程。

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含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以及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使用和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三、基本原则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和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过程中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本着简政便民原则,在人防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只要不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和人防设备设施,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无需报请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四、安装程序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申报和安装。

五、安装要求

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载能力。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不得利用人防战时配电箱内回路作为充电电源使用。

防护密闭要求。新建人防工程设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设计相应的预埋管线以及防护密闭措施。已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优先利用预留的密闭穿墙短管敷设充电设施电缆。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人防设施造成损坏,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布局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安全要求。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六、相关责任

充电设施使用人责任。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申请安装,并选定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人作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所有人,应对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负责,日常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装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自觉维护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平时使用功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申请手续办理、设施安装等工作。同时,作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对充电设施、线路、设备等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七、违规责任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擅自拆除、损坏人防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责令立即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

八、资料留存

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单位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

九、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